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 104 年 01 月 13 日)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機構、委辦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辦理本辦法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