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 104 年 01 月 13 日)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條之補助,應訂定實施計畫,並公告之 。

前項實施計畫應包括申請應備文件、輔導機制、審查標準、經費請撥與核 銷、績效衡量指標及作業程序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