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 103 年 05 月 27 日)
第8條
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於進用前完成身心障礙者職 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專業訓練三十六小時以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明:

一、領有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心理師或特殊教育教師 證書,從事全職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職業輔導評量或成人個案管 理工作一年以上。

二、大專校院復健諮商研究所畢業,從事全職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職 業輔導評量或成人個案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三、大專校院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特殊教育、勞工關係、人 力資源、心理或輔導之相關科系所畢業,或取得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 證,從事全職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職業輔導評量或成人個案管理 工作二年以上。

本準則生效前,已進用仍在職而未完成前項訓練之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 應自本準則生效日起一年內完成訓練,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明,始得繼續 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