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於進用前完成身心障礙者職
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專業訓練三十六小時以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明:
一、領有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心理師或特殊教育教師
證書,從事全職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職業輔導評量或成人個案管
理工作一年以上。
二、大專校院復健諮商研究所畢業,從事全職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職
業輔導評量或成人個案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三、大專校院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特殊教育、勞工關係、人
力資源、心理或輔導之相關科系所畢業,或取得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
證,從事全職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職業輔導評量或成人個案管理
工作二年以上。
本準則生效前,已進用仍在職而未完成前項訓練之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
應自本準則生效日起一年內完成訓練,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明,始得繼續
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