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就業服務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心理師或特殊教育教師
證書。
二、取得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證。
三、大專校院復健諮商、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特殊教育、勞
工關係、人力資源、心理或輔導之相關科系所畢業。
四、非屬前款相關科系所畢業,從事就業服務或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相關
工作一年以上,且完成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相關專業訓練八十小時以
上。
五、高中(職)畢業,從事就業服務或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相關工作四年
以上,且完成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相關專業訓練八十小時以上。
本準則生效前進用之就業服務助理員,應於就業服務督導之指導下,協助
辦理就業服務事項。
第一項就業服務員應於初次進用後一年內完成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相關專
業訓練三十六小時以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明,始得繼續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