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 103 年 05 月 27 日)
第5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聘任之職業訓練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應聘職類相關甲級或乙級技術士證。

二、取得應聘職類相關丙級技術士證,並從事該職類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三、政府尚未辦理該應聘職類丙級以上技術士技能檢定者:

(一)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畢業,從事該職類相關工作年資一年以上。

(二)大專校院非相關科系所畢業,從事該職類相關工作年資三年以上。

(三)高中(職)畢業,從事該職類相關工作年資五年以上。

(四)曾擔任與應聘職類相關工作年資六年以上。

四、在應聘職類上有特殊表現,具相關教學或工作經驗累計達六年以上者 。

專任職業訓練員應於初次進用後一年內,依訓練學員障別,完成身心障礙 者職業訓練機構訓練人員專業訓練四十五小時以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 明,始得繼續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