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 103 年 05 月 27 日)
第4條
職業訓練師分為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及助理訓練師三級。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聘任職業訓練師,應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規定辦理。

專任職業訓練師應於初次進用後一年內,依訓練學員障別,完成身心障礙 者職業訓練機構訓練人員專業訓練四十五小時以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 明,始得繼續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