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 103 年 05 月 27 日)
第3條
本準則所稱專業人員及其職務內容如下:

一、職業訓練師:直接擔任職業技能與相關知識教學事項。

二、職業訓練員:辦理職業技能訓練事項。

三、職業輔導評量員:辦理職業輔導評量計畫擬定、個案職業輔導評量、 撰寫職業輔導評量報告及提供個案就業建議等事項。

四、就業服務員:辦理就業服務計畫擬定、就業諮詢、就業機會開發、推 介就業、追蹤輔導、職務再設計及就業支持等事項。

五、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辦理就業轉銜、職業重建諮詢、開案評估、擬 定初步職業重建服務計畫、分派或連結適當服務、資源整合與獲取、 服務追蹤及結案評定等事項。

六、督導:協助專業人員專業知能提升、情緒支持與團隊整合及溝通等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