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 103 年 05 月 27 日)
第19條
本準則除第十條、第十四條條文,自發布後二年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 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