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 103 年 05 月 27 日)
第14條
第十條繼續教育施行後,專業人員應檢附原資格認證證明及完成繼續教育 證明文件,申請資格認證證明更新後,始得繼續提供服務。

前項繼續教育證明文件,以資格認證更新申請日前三年內有效。

新發資格認證證明之有效期間,以原資格認證證明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但逾三年期間屆滿後申請資格認證更新經核定者,以申請日起算。

專業人員未於規定期間申請資格認證證明更新者,資格認證證明自期間屆 滿之翌日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