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 103 年 05 月 27 日)
第13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專業人員資格認證;已取得資格認證者 ,應予撤銷或廢止:

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犯貪污罪、家庭暴力罪、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三、犯前款以外與業務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前項第一款原因消滅後,得依本準則規定申請專業人員資格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