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 103 年 05 月 27 日)
第12條
本準則所定之專業訓練及繼續教育之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由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前項專業訓練及繼續教育,主管機關應視轄區內需求規劃辦理,並得委託 大專校院、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