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 103 年 05 月 27 日)
第11條
持有教育部規定學程或相關科系所之學分證明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抵免第四條至第九條規定專業訓練相關課程時數。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相關科系所畢業,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

前二項專業訓練時數抵免及專業人員資格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 業機構或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