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 103 年 05 月 27 日)
第10條
符合本準則規定之專業人員應申請資格認證證明,其證明之有效期間為三 年。

專業人員於取得資格認證證明後,每三年接受下列各款繼續教育,合計應 達九十小時以上,並於三年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 文件,辦理資格認證證明更新: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相關法規課程。

三、專業倫理課程。

四、專業品質課程。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繼續教育之課程,合計應達九小時;逾九小時者,以 九小時計。

專業人員依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完成之專業 訓練,不計入第二項繼續教育課程。

第二項繼續教育之課程及時數認定,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

專業人員符合第二項規定者,發給三年效期之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