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105 年 03 月 25 日)
第8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設置專用教室、訓練場所及訓練設備等。

專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每一學員平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一 點三平方公尺。

專用教室及訓練場所應依各開辦不同障別身心障礙學員之特殊需要,提供 無障礙環境與應有之特殊訓練設備及使用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