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105 年 03 月 25 日)
第3條
本準則所稱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指依本準則設立,專為十五歲以上 或國民中學畢業,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具就業意願及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提供各類職業訓練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