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105 年 03 月 25 日)
第1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得補助下列項目 :

一、與職業訓練有關之設備費。

二、教師鐘點費。

三、材料費。

四、學員錄訓評估費。

五、學員個案輔導費。

六、學員就業輔導費。

七、學員勞工保險費。

八、行政費。

九、其他與職業訓練有關之費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轄區需求狀況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 構服務績效,每年公告補助範圍及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