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105 年 03 月 25 日)
第17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解散時,應檢附記載下列事項之解散計畫書,報 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繳回許可證:

一、解散之事由。

二、在訓學員之安排計畫。

三、受政府機關獎補助購置訓練設備之處理方法。

四、賸餘經費、學員所繳費用及政府補助經費之處理方法。

五、預定解散日期。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未依前項規定繳回許可證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 許可證,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