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105 年 03 月 25 日)
第16條
主管機關為瞭解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經營管理情形,得要求其提出業 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查核之。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並公告之:

一、招訓廣告或簡章內容不實。

二、訓練場所、訓練設備、公共設施或安全衛生設施不良。

三、收費不當。

四、業務或財務陳報不實。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查核。

六、其他辦理不善,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