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105 年 03 月 25 日)
第12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備置教職員名冊、學員名冊、學員考查紀錄、 課程表、教學進度表、會計簿籍、訓練設備清冊、訓練規定及其他重要規 章。

前項學員名冊及考查紀錄,應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