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  ( 105 年 03 月 24 日)
第4條
庇護工場或受託團體申請補助者,應自支付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職業 災害補償費用後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庇護工場設立許可證書或政府委託契約等相關文件影本。

三、職業災害勞工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證明。

四、支付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相關證明。

五、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支付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給付證明。

六、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