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  ( 105 年 03 月 24 日)
第3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依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許可設立之庇護工場。

二、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接受政府委託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 機構、團體或學校(以下簡稱受託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