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 105 年 03 月 25 日)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訪視申請創業輔導服務者之經營情形, 經發現與創業計畫不符、轉讓或違反其他法令等情事者,應輔導其改善, 必要時,得終止創業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