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 105 年 03 月 25 日)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身心障礙者之創業輔導服務,依下列方式辦 理:

一、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二、創業諮詢。

三、創業指導。

四、創業知能研習。

五、其他身心障礙者創業服務。

協助擔任前項創業輔導服務工作之專業人員,除無債信不良、銀行拒絕往 來及刑事犯罪有罪判決確定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企業主、企管顧問、學者、專業經理人、律師、會計師。

二、曾任或現任公民營金融機關(構)主管、政府部門主管及其他專業領 域等人士。

前項遴選之專業人士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