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105 年 03 月 30 日)
第7條
經許可之庇護工場,應由當地主管機關發給許可證,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

二、地址。

三、法人代表人或事業機構負責人姓名。

四、營業項目。

五、許可機關、日期、文號。

前項許可證,應懸掛於庇護工場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