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105 年 03 月 30 日)
第6條
前條第三款之設立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立後六個月內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障別及人數。

二、營運規劃及人員配置。

三、薪資發放制度。

四、財務規劃。

五、期程規劃。

六、無障礙措施規劃。

七、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第一款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人數,至少應占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五 十,且不得少於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