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105 年 03 月 30 日)
第5條
申請庇護工場設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法人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擇一。

二、產權或使用證明文件。

三、設立計畫書。

四、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