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105 年 03 月 30 日)
第3條
本準則所稱庇護工場,指依本準則設立,提供年滿十五歲,符合本法第三 十四條第二項之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