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105 年 03 月 30 日)
第17條
庇護工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

二、提供不實或失效文件。

三、未依營運計畫書或本準則第十二條執行,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