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105 年 03 月 30 日)
第16條
庇護工場依前條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書。

三、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第二款營運計畫書內容,準用第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