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105 年 03 月 30 日)
第1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設立之庇護工場得補助下列項目:

一、設立開辦之設施設備費。

二、設施設備汰換費。

三、房屋租金。

四、專業人員及營運人員人事費。

五、行政費。

六、其他與庇護工場營運相關之必要支出費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轄區需求狀況及庇護工場營運績效,每 年公告補助範圍及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