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105 年 03 月 30 日)
第14條
庇護工場之設立許可證記載事項或主管人員變動前後三十日內,應通報當 地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換發許可證。

庇護工場場址變動,得免重新申請設立許可。但應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 檢送變動後相關文件,經變更後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並換發許可證後, 始得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