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105 年 03 月 30 日)
第11條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綜合設立之機構,其人 員及設施標準,應依各相關設立法規辦理。

前項機構辦理庇護工場之場地,應與提供其他服務之場地區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