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7條
主管機關、雇主及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得運用職務再設計協助身心障 礙者適應職場,促進其就業。

前項所稱雇主,指僱用身心障礙員工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 校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