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統籌規劃業務之推動、研發、設計、改良與評估前條之方 法及設施。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聯繫會報,並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 理職務再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