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3條
本準則所稱職務再設計,指為協助身心障礙者排除工作障礙,以提升工作 效能促進就業,所進行之改善職場工作環境、工作設備、工作條件、提供 就業所需之輔具及調整工作方法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