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18條
本準則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二、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三、其他收入。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務狀況予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