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1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將其上年度執行情 形及辦理成效報中央主管機關,並每年度辦理成果發表或參訪觀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