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15條
接受補助單位於二年內遇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結束職業訓練或居家就 業服務時,應於十四日內向原補助主管機關通報。

原補助主管機關受理前項通報後,對使用年限內有再利用性之全額補助輔 具得予回收,以提供該離職之身心障礙者轉業後繼續使用,或提供有相同 輔具需求之身心障礙者使用。

前項使用年限為二年。但屬內政部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 或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財物標準分類規定所定輔具者,依各該規定之使 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