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10條
依第八條規定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心障礙證明。

三、身心障礙者之投保證明、僱用證明、接受職業訓練或居家就業服務相 關證明。

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