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 103 年 07 月 14 日)
第20條
申請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應於三十日內將實施成果、補助經費運 用概況及其他相關資料送職安署,經職安署審查認定受補助單位確依實施 計畫執行後,予以核銷,如有剩餘款應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