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 103 年 07 月 14 日)
第17條
職安署受理申請案件,應依本辦法規定進行審核。

職安署就前項審核後之案件,應組成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補助審查委員會 ,予以審議,並於每年二月底前,將前一年度補助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