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 103 年 07 月 14 日)
第15條
依第二條申請補助之單位,應依下列項目訂定實施計畫書,並填具申請書 (如附表),於每年二月或七月底前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 職安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辦理單位名稱。

二、計畫名稱。

三、計畫目標、人力需求。

四、計畫主持人資歷。

五、經費概算表。

六、辦理方法。

七、辦理期間。

八、預期成效。

九、其他經職安署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