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  ( 99 年 01 月 08 日)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雇主補助金:

一、同一被看護者,已發給雇主合計滿十二個月補助金。

二、照顧服務員為雇主之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三、聘僱照顧服務員或被看護者,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 之照顧服務相關補助或津貼。

四、雇主及受推介之照顧服務員,未於七日內將推介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 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五、雇主有不實申領,經查屬實。

六、雇主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推介單位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之情事。

七、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與申請案聘僱之照顧服務員發生勞資爭議, 經查屬實。

八、雇主已聘僱外籍看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