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  ( 99 年 01 月 08 日)
第4條
雇主應於聘僱照顧服務員每滿三個月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 向實際勞務提供所在地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發給補助金:

一、申請書。

二、聘僱名冊、領據、印領清冊及薪資轉帳金融帳戶影本。

三、照顧服務員之身分證影本。

四、勞動契約影本。

五、各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開立之推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