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  ( 99 年 01 月 08 日)
第2條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 及審查標準 (以下簡稱審查標準) 之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照顧 符合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被看護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補 助金。

前項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受過照顧服務員應有之時 數專業訓練,並取得結訓證明或領有丙級技術士證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