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 94 年 01 月 25 日)
第7條
得標廠商應於訓練結束後三十日內,檢附經費領據及訓練成果相關資料, 向執行機關辦理請款及經費核銷事宜。

所稱訓練成果,應包含結訓學員成績、教學日誌、學員出、退勤紀錄、授 課相關照片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