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 94 年 01 月 25 日)
第3條
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履約期間得依下列方式,安排僱用之原住民 於待工期間參加職前訓練:

一、得標廠商自行辦理或與國內民間立案訓練單位合作。

二、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之職業訓練。

前項待工期間係指得標廠商自聘僱原住民當日起至出勤前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