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 94 年 01 月 25 日)
第10條
得標廠商申請職前訓練經費補助,有第八條規定情事之一或有虛偽浮報情 事者,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經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仍未繳回者,依 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