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試題命製與閱卷 ( 106 年 10 月 03 日)
第10條
技能檢定學科及術科試題,由中央主管機關自題庫或以集中命製方式產生 。

術科測試試題屬公開性質者,依試題使用說明辦理。

第11條
辦理學科測試或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之測試,辦理單位應集中辦理閱 卷。但學科測試以電腦線上方式測試者,辦理單位採電腦系統線上閱卷。

第12條
學科測試辦理單位採用資訊設備閱卷時,答案卡應以高感度及低感度各判 讀一遍,再以最有利應檢人之分數定其成績。

第13條
採用資訊設備閱卷時,遇有未依規定作答之答案卡仍可讀卡時,依下列規 定處理:

一、於答案卡註記規定以外之文字或符號,致無法讀入全部答者,以零分 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或劃記太大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單選題有二個以上答案者,該題不計分。

五、應檢人污損答案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第14條
採用資訊設備閱卷時,遇有答案卡損壞無法讀卡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經查證屬應檢人自行損壞,導致資訊設備撕裂該卡無法讀入者,以零 分計算。

二、經查證屬作業過程中誤損或由資訊設備產生損壞者,應由中央主管機 關會學科測試辦理單位影印該答案卡複製,重新讀入或以人工計分直 接輸入電腦。其影印本應註明原因並經共同簽章後,併同原答案卡由 學科測試辦理單位封印存檔。

第15條
閱卷採人工閱卷時,分為初閱及複閱,初、複閱應由不同人員擔任,並以 複閱之評分為該科目之成績。初、複閱分數有重大誤差時,應交由第三人 重閱,並以重閱分數為準。

前項閱卷及評分方式,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16條
人工閱卷時,遇有應檢人未依規定作答之答案卷,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用規定作答符號作答或用鉛筆作答者,扣該科測試成績五分。

二、作答劃記位置錯誤,或單選題有二個以上答案之劃記者,該題不計分 。

三、塗改答案之劃記模糊不清無法辨識者,該題不計分。

四、答案卷上註記不應有之文字、符號或標記者,該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