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職類開發 ( 106 年 10 月 03 日)
第6條
相關專業團體、機關(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技能檢定職類開發與調 整建議案。

前項建議案應包括開發職類名稱、開發理由、預期效益、就業市場人力供 需狀況、職類工作範圍與主要工作項目等書面資料。